一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限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》第四条规定,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,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(以出口货物报关单〈出口退税专用〉上的出口日期为准)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。
二、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限
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规定,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,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,收齐有关凭证,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、消费税免退税申报。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,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。
三、出口退(免)税申报逾期或收汇逾期处理
按照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《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第四条规定,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,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(免)税或者开具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》的,在收齐退(免)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,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(免)税;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,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,即可申报办理退(免)税。
四、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后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要求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《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、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》第八条规定,纳税人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(免)税的,应当在申报退(免)税时报送收汇材料。
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
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
税总办征科函〔2025〕64号
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,结合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25〕7号)要求,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6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:
一、6月、7月、9月、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。
二、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,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。
三、2月15日至23日放假9天,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。
四、3月15日为星期日,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6日。
五、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,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。
六、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,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。
七、8月15日为星期六,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。
八、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,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。
九、11月15日为星期日,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。各单位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,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(征管和科技发展司)备案。
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
2025年12月10日
(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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